昆明三部门发文加强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坚决查处违法夜间施工
发布时间:2023/9/19 浏览:324
日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细化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源头审批管理,施工车辆错峰白天入城作业,坚决查处违法夜间施工,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通知》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仅对以下情形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具《昆明市主城区确需夜间施工情况证明》:因混凝土浇筑、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地铁盾构等需要连续施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书面明确需保证工期的重点工程。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以下情况,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出具夜间施工情况证明:渣土开挖及运输工程;通过调整工序和计划,可在白天进行的施工作业;特殊工艺连续作业少于8小时的施工。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各类公路、高速路、雨污分流、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夜间施工情况证明。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仅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夜间施工情况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行业协会、运输企业等出具的夜间施工情况证明不得进行登记备案;对于单次连续浇筑超过10小时、特殊工艺连续作业少于8小时等情形的夜间施工情况证明,要主动与证明出具单位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不予备案,并做好记录。
对于出现大量投诉、涉及省(市)重点交办信访件等问题的建设项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夜间施工情况证明。
《通知》明确,将坚决查处违法夜间施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未进行夜间施工备案、超过备案时限、超备案范围(地块)施工(包含渣土拉运、材料装卸)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查处。各级城市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拉运的渣土车辆进行处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夜间渣土、大型材料运输车辆超载的查处力度。
为有力支持和促进全市城市建设,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发展,减少渣土和工程运输车辆集中于夜间运输带来的噪声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自2019年开始,已放开渣土、混凝土等工程运输车辆办理白天入城通行证的限制。
需要在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调整限制范围、限制时间内开展运输活动的渣土、混凝土运输车辆,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交警支队提交办理运输车辆入城通行证的申请,施工单位只要能提供关于建设合法性、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均可以办理白天时段入城通行证。各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为施工运输车辆和渣土车积极办理白天时段运输通行证。
《通知》指出,要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用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音施工工艺和设备。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督促渣土运输企业加强文明施工,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非必要禁止鸣笛,对于限行路段(时段)要积极到市交警支队办理通行证,并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各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动落实,务必做好夜间施工噪声整治,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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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噪声监测系统是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进行连续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仪器系统。本系统主要由噪声监测子站(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噪声采集分析单元、通信单元、供电系统、气象监测环境功能区噪声进行连续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仪器系统。本系统主要由噪声监测子站(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噪声采集分析单元、通信单元、供电系统、气象监测模块等)、中心服务器、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平台等组成,并可以监测与分析环境噪声的特征,判断噪声来源,通过无线或有线的网络传输,实现远程数据遥测、噪声事件监测、系统自动校准,最终形成多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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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噪声监测系统主要由噪声监测子站、鸣笛抓拍、通讯网络及监控管理云平台组成,主要监测参数包括噪声、车流量、人流量、违法鸣笛等。系统通过声呐(麦克风阵列)技术准确锁定任意的噪声源位置,并通过声纹识别技术提取喇叭声音特征,将环境干扰(如刹车声、鸟叫声、广场舞、人声、口哨声等)滤除,准确定位到实际的鸣笛车辆,从而对鸣笛的车辆进行视频抓拍和车牌识别,确定违法鸣笛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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